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相当于发票吗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绍兴市宏业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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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针对何谓“合法有效凭证”的问题,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首先梳理了现行法律规定:1.《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员工到境外的出差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发票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成都会计学校提醒,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3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